美国移民局在2015年8月公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草案
美国移民局在2015年8月公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草案,即《关于I-526和I-829表EB-5申请审核相关的投资下的创造工作岗位要求和维持资本的指导意见》。本政策指导手册自2017年6月14日起生效并为上述政策备忘录草案中的部分相关问题提供了指导意见且进一步规范了移民局政策指导手册中已经公布的指导意见。
政策要点
1. 在I-526表的申请的审核过程中以及直到通过进行“处于风险中”的投资的方式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前,投资者必须持续满足EB-5签证的申请条件和资格。
2. 在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的两年期间中,投资者仍须维持其投资“处于风险中”以符合其永久居民身份附加条件的移除资格和要求。
3. 在特定条件下,为了满足资本风险的要求,投资者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资本投资。
就业创造
就业创造明确为:就业不需要维持到I-829递交时。
投资维持
a. 在递交I-829时,你必须证明你投资了或正在投资;
b. 在递交I-829时,你必须证明在2年的有条件绿卡时期,你还在维持投资;
c. 该投资必须在风险状态。
I-829递交之后的还款问题
1. I-829递交之后没要求继续投资。但是,移民律师是否能放心执行该政策,不等到I-829获批就还款,恐怕接下来行业内的律师,还需要继续与移民局明确。
2. 是否能直接还款,不单是看移民局的政策,还得看你的EB-5投资协议。还款必须满足两点:a. 投资协议期满,b. I-829获批。
I-829获批再还款是之前所有的投资协议的操作惯例,所以,做为一个已经签约的EB-5投资者,原则上还是按照投资协议执行。一旦与移民局明确,I-829申请递交之后就能还款,那么当前已经投资或者将要投资到一个现存项目中的投资者,还需要与项目方明确,他们是否有可能变更投资协议,把还款条件改成在I-829递交之后就还款。
在此次2017年6月14日正式文本中,移民局多次明确提出再投资(further deployment)的概念,并且明确了如何处理再投资的政策。主要原因在于I-526获批之后,但是尚未获得临时绿卡,再进行投资,能否还算满足EB-5的要求。